有零钱为啥偏用百元新钞买菜
无锡新吴:以客观证据链锁定“零口供”使用假币案
(资料图片)
经济犯罪检察办案组的检察官就该案办理情况进行会商。
5月9日,新吴区检察院开展假币预防专项普法宣传活动,在老年人聚集小区向买菜群众开展针对性宣传。
清晨,跨越大半个城市,就为了买两斤蚕豆;明明有零钱,却拿出百元新钞,摊主刚想查验就被他人打断……小摊小贩频频收到假币,而“买菜人”声称不知情。
2022年10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零口供”使用假币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薛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1万元。5月26日,同伙张某也因使用假币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零口供’不是犯罪分子的‘护身符’。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仍然可以指控犯罪。”回顾案件办理时,承办检察官表示。
冠字号竟然都是一样的
“用百元纸币买几块钱的菜,刚想检查一下就有人来打岔,现在回想确实很奇怪。”2022年4月14日清晨6时左右,在某小区路边卖菜的朱阿姨收到3张100元面值假币,于是报了警。
本以为是个案,公安机关却陆续接到了多名菜贩的报案,都称收到了假币。随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发现使用假币的犯罪嫌疑人为两男一女,三人均骑电动车至作案现场,其中一名男子头戴红色头盔,另一名男子和女子分别头戴黑色头盔。经辨认,这三人正是金某、薛某和张某,公安机关遂将三人抓获归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金某、薛某、张某都没有正式工作,每天混迹在各个菜市场。2022年4月至5月,三人经事先共谋,时分时合,在鸿声农贸市场、堰桥农贸市场等地,采用一人购物找零、一人配合打掩护的方式作案。通常金某用一张100元面值的纸币买菜,当菜贩要检查纸币真伪时,打掩护的薛某或张某则上前询问菜价假意购买,以此分散菜贩注意力,使其无暇验证直接找零,从而以假换真。
截至案发,已核实有40余名被害人,查获假币51张,而假币的冠字号竟都是一样的。
2022年9月,公安机关以金某、薛某涉嫌使用假币罪移送新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两人咬定只是“麻友”关系
“我们只是普通朋友,平时在一起搓麻将,怎么可能组团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金某、薛某一口咬定他们没有使用过假币,两人只是“麻友”关系。
承办检察官调阅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发现两人之间联系频繁,金某经常向薛某微信转账,金额大小不一,疑似分赃。面对质疑,金某有了新的说辞,表示“转账的钱是打麻将输给薛某的钱”。
难道两人真的不知道用的是假币?检察官又仔细翻阅了两人的通话时间,与农贸市场发生假币案件的时间加以比对,发现二人的通话时间大多发生在早上5点至8点,且每次通话后两人就会出现在同一农贸市场。
对此,两人供述出奇的一致,金某称自己是“帮儿子给饭店配送蔬菜”,每天到不同的菜市场比价;薛某辩称自己“凌晨出去是为了找摊位卖干货”。至于同时出现在同一农贸市场,则是因为两人居住的小区离得近,“纯属巧合”。
事实真是如此吗?两人的辩解能否采信?
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都是儿子给的零花钱”“打麻将收到的”“我们也是受害者”……当检察官问到纸币来源时,金某、薛某振振有词。
随后,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一步补充侦查,重新向金某、薛某的亲友、菜贩等证人复核情况,仔细查阅监控视频,梳理与两人密切联系的人员,查看聊天记录,确保找到假币真正的“主人”。
“是一样的冠字号!”公安机关从薛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找到了破案的关键。侦查人员发现,一年前薛某使用伪造货币在粮油市场购买大米,被江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而当时使用的假币冠字号也是一样的。至于同样冠字号的纸币从何而来,薛某避而不谈。对假币制造端的侦查,也仍在进行中。
与此同时,金某这边也露出端倪。检察官发现,每次案发当天早上,金某的行动轨迹都十分异常。
比如2022年5月9日这天,金某先是在凌晨去了距家18公里外的堰新家园农贸市场,买了一斤蚕豆,买完后又去了20公里外的张泾农贸市场,又买了两斤蚕豆。明明刚刚找完零钱,他却依然拿出百元大钞买菜,这既不符合日常买菜的习惯,也不具备批发蔬菜的交易特点。基于上述疑点,检察官再次讯问金某,对此金某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综合全案证据,检察官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2022年12月24日,新吴区检察院以涉嫌使用假币罪对金某、薛某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后,薛某、金某没有提出上诉。5月26日,同伙张某被查实使用假币数量未达刑事追诉标准,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处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
目前,市场上纸币使用相比线上支付使用频次大幅降低,但老年人、个体经营者等群体仍经常使用纸币。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上述群体的交易习惯、信息不对称、防范心理不强等特点,实施“以假换真”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收到纸币时,要多加注意,学习如何鉴别假币,加强鉴假识假的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当收到假币时,也不能私自持有、使用,应当及时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如果抱着侥幸心理而持有或使用,一旦使用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样构成犯罪。